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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小学生在体育课上相互追逐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划分?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发生在教学期间的学生受伤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学校承担80%责任,肇事方父母承担20%责任。
2010年12月1日,平阳鳌江一所小学二年级某班正上体育课,该班学生小达和小天在一块相互追逐打闹,结果小达一头撞到了另一名同学小光身上,导致小光受伤。经诊断及鉴定,小光左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小光的家长将学校,小达、小天及他们各自的父母告上法庭。
校方认为,事故是同学之间相互追逐造成的,并非学校安全设施引起。学校在主观上无过错,但愿意给予相应的补偿。小达和他的父母则答辩称,小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前,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伤害事故发生时,小光、小达和小天作为小学二年级学生,均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小达和小天在上课期间不遵守纪律,相互追逐,任课老师未予以及时管理、告诫和制止,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达直接撞倒小光,小达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被告之一小天未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光无过错,双方均不应承担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达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3.1万余元,小达父母赔偿7820元。(文中均为化名)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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