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记者张军建)本想开着自卸车去富平石川河拉车碎石赚点钱,没成想车却被富平水务局石川河管理站扣住,并被罚款1万元。近日,高陵县的张先生遇到一件如此烦心事。
一车石头要罚2万元
昨日,张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一直经营一辆车牌号为陕 A718××的自卸车。4 月8日晚,儿子开车到富平县淡村镇石桥村二组曹某某经营的石料场,花了600元买了一车鹅卵石准备运到高陵县城。
当晚10点多,他们将车刚开出石料场一公里,就被一辆三菱车和一辆面包车拦住,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自称是富平水务局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员,要扣车。最后,那些人将他的车开到富平县政府附近一停车场。
第二天,在石川河管理站,他们接到富平水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他们涉嫌违反《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
罚款变身资源费
听到要罚2万元,张先生傻了眼,一车石头就值600元,拉回高陵一车才赚不到400元。但是不交钱,人家就不放车,无奈之下,经过讨价还价,张先生最后交了1万元,拿回了自己的车。
过后,张先生发现,管理站收了他一万元罚款后给他开具的票据是“陕西省事业收费统一票据”,收费项目写着“砂石资源费”。他翻开《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看到: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张先生一下糊涂了,明明说是罚款,为什么却成了砂石资源费。说他违反的相关法规也和他的营运车辆没有关系。
昨日下午,来到富平县水务局,一名姓王的负责人让记者到河道办了解。
石川河管理站辛副站长告诉记者,自2006年开始,富平县对石川河乱采砂石情况进行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砂石并对拉运砂石行为进行治理。
辛副站长称,对张某某的处罚是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的,具体法规的解释由富平县水务局河道股负责。至于罚款为什么开票开成“砂石资源费”,他称本来要罚2万元,因为当事人托了许多人,所以最后就罚了1万元,开票写成了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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