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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禁转经营性公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7:20  深圳特区报

  深圳特区报讯 中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12日联合下发通知,禁止将政府还贷公路违规转让或划转成经营性公路。

  通知指出,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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