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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争议百出 岛内“个资法”通过2年无法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7:47  东南网

  

  东南网4月13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个人资料保护法”通过近2年,日前遭亲民党告发“法案长霉”,迄今未订定施行日期。事实上,“个资法”在“法务部”将草案送进““立法”院”后,有关特种个资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要件,在“立法”程序中被删除,若贸然实施就会发生犯罪的风险,加上“间接搜集资料”,须在1年内完成告知(54条)等规定,对业界冲击甚大,“法务部”经与相关部会沟通、协调,最快将于明天将送修正提案向“行政院”陈报。

  面对“个资法”未上路就面临“修法”的窘境,“法务部”坦言这是不得已的作法,“法务部”建议的步骤为:“个资法”未具争议的条文,可先行施行,至于“个资法”具争议性而窒碍难行的第6 条、第54条“暂缓施行”,若“立法”来得及,则直接“修法”解决。

  另有关罚责部分,因刑责过重,为免违反“个资法”动辄得咎,面临刑事责任,对于非营利行为的违法搜集个资行为,由于属于告诉乃论之罪,考虑将2年以下的刑责,再降低刑度,或以加强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等方式加以救济。

  2年前,“法务部”针对“个资法”进行修正,扩大保护客体,不再以经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为限,同时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种个资,列为原则上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的范围(第6条),换言之,即便当事人同意也不得搜集、处理和使用。

  然而,“个资法”在99年5月“立法”通过后,迄今相关的施行细则却迟未订定,原因卡在“立法”原意在保护个人资料,避免流入诈欺集团;但在“立法”过程中,欠缺充分讨论,加上“立委”各自提出不同“修法”版本,以致通过的条文,完全脱离“行政院”版本,发生窒碍难行的情形,业界为此也抱怨连连,认为不宜贸然实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冲击。

  由于2年前公布的“个资法”内容,主要是参考欧盟1995年的指令,过于老旧,如今欧盟执行委员会为因应网际网络社会型态与反恐合作需求,年初也考虑全面检讨修正,“法务部”认为,在未来修正“个资法”时,也应参酌岛外最新的立法例,同时有必要建立个人资料保护的专责机关,“法务部”表示,专责单位除负责个人资料保护的政策法规制定外,还包括监督管考,例如香港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澳洲有澳大利亚资讯专员办公室,但台湾目前仅有“法务部”法律事务司3名官员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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