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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明借实贿”维持5年6个月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08:3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赵琦玉)昨日,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原副处长李力受贿一案二审宣判。李力辩护人提出的收受行贿方165000元属借款的理由不被采纳。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原判:李力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李力犯罪所得的3949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提供工程招标信息

  5次收受好处近40万

  2010年初至2011年1月间,李力利用其担任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副处长、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处副处长,具体负责该局大中型文化设施管理工作,参与筹办第九届中国艺术节的职务便利,向挂靠在广州市东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等单位承接工程的同案人郭绍益(另案处理)提供了广州杂技团和广东省木偶剧院等单位将进行相关工程招标的信息,并从中沟通关系使其公司顺利中标。事后,李力先后五次收受郭绍益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94980元。

  后来,李力的家属代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4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力提出上诉,认为2011年1月3日郭绍益转账给其的165000元,是其向郭绍益所借的款项,不是受贿款。

  赃款还是借款

  未写收据借条系受贿

  李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郭绍益给李力的165000元,是李力与郭绍益商定转给朋友用于炒股的款项,该款权属不明,不能认定是李力受贿的款项。

  法院认为,李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南方艺术剧院、广州杂技团、省木偶剧院的灯光、音响工程介绍给郭绍益并向其透露招标信息,使得郭绍益在上述工程顺利中标,郭绍益为了感谢李力的帮助和关照而向李力行贿,有着行贿人所认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李力向郭绍益借钱,既没有写收据、欠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至案发前,郭绍益从未向李力催要借款,可见郭绍益并不期待李力归还借款。

  根据郭绍益供述,“李力向我借钱炒股,我明白其实他是以借为名向我要钱,我通过妻子的银行卡转了16.5万元给他,他没有写收据和借条给我,钱和银行卡也没有还给我”。而李力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从未表示过要还款,李力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我问郭绍益是否能借钱给我投资股市,他同意了,通过银行转账16.5万元给我。虽然是以借为名,但这是郭绍益给我的好处费,我不会还给他,他也不会向我追讨”。

  经法院查明,行贿人郭绍益从未供述李力曾经与其商量把钱交给他人炒股,对于李力如何使用这笔钱,郭绍益毫不知情;李力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由于股市市道不好,我将这16.5万元转移到买商铺的用途上”。

  法院认为,李力向郭绍益“借款”165000元,符合“明借实贿”的特征,属于受贿款。

  法院指出,李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款项,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维持原判。鉴于李力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法院终审判决李力受贿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李力犯罪所得的3949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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