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 (记者 赵岗)近10万元存款一天之内不翼而飞,昆明市民陈运方非常愤怒,将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告上了法庭。4月16日下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在云南财经大学公开审理了这起储蓄合同案,此案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庭审走进群众”阳光司法活动之一,公开审理旨在让法院工作和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同时也让市民了解法院工作,学法守法。当天,部分政协委员、财大学生、律师等百余人参加了庭审。
2010年11月,原告陈运方在被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开立了一个银行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一本和储蓄卡一张。陈运方共在账户内存入100100元,后发现账户内的钱在一天内,被人以伪造的储蓄卡,分十二次,以转出、卡取、跨取、消费的方式取走了98344元。
得知卡内钱被骗取后,陈运方立即向昆明市茭菱路派出所报警,警方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至今仍未侦破,陈、张两嫌疑犯至今未归案。原告陈运方以未能为储户存款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储蓄卡,最终导致存款被错误支付为由,将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存款98344元,并承担诉讼费。
在16日的庭审上,安全保管存款的义务究竟是由储蓄方还是金融机构承担,成为辩论的焦点。
被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认为,案件还未侦破,无法确定卡内的钱究竟是被盗取,还是原告或原告亲人自行取出。同时,要取卡内的钱,卡和密码缺一不可,卡号是储户自己透露给第三方陈某的,若储户泄露了密码,应自己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称,密码只有原告一人知道,未透露给任何人,卡和存折也一直在原告手上。昆明市邮政局人民西路邮政支局作为金融机构,未能为储户存款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未能有效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应承担责任。而即便原告有疏漏,导致第三方介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也不能免责。
由于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采取调解方式,法庭将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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