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罗剑华 通讯员 孙国富 李辉
晨报讯 昨天,本报A27版报道了哈密路上一辆教练车撞伤3名环卫工的事件。事件发生后,肇事者和车辆所属教练员,被双双处以行政处罚。
经警方调查,4月18日下午,江苏男子聂某在教练员杨某授意并跟车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沪B××××学”的机动车至哈密路1330号。后杨某带领车上其他2人下车到体检站体检,当时车钥匙并未拔下。13时30分许,聂某独自驾驶该车时致车辆失控,与人行道上的3名行人及数辆停放着的非机动车发生相撞致人伤、物损的交通事故,其中两人轻微伤、一人骨折。
经核查,肇事者聂某并非学员,尚未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不具备驾驶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长宁警方决定:对肇事人聂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对杨某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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