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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父亲倒车轧死1岁多女儿 保险公司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10: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4月20日电(记者 何蒋勇)小杨(化名),87年男孩,安徽人,几年前到浙江宁波来打工,在宁波娶了老婆,生了可爱的女儿,取名兰兰(化名),一家人其乐融融。

  2011年12月17日,小杨带着1岁多的兰兰,驾驶一辆小货车去办事情。车子停下来后,小杨抱着兰兰下车。刚要离开时,小杨觉得车子没有停好,便重新上车,想再倒一次车。

  然而,那一刻,小杨似乎忘记了自己还带着1岁多的女儿。当小杨挂上倒车档,松开刹车的时候,1岁多的兰兰正站在货车的后面。由于年纪太小,兰兰或许无法理解车子为什么一下子朝自己开过来了,她只是按照爸爸原先的意思,站在那里不动。

  小杨的车也没有倒车雷达,车子缓缓后退的时候,小杨仍没有意识到有什么不对。终于,悲剧发生了,作为父亲的小杨,亲手将车子碾过了女儿幼小的身躯。

  当他感觉到撞到什么东西时,才恍然大悟,赶紧下车查看。此时的兰兰,呆呆地躺在地上,血肉模糊,没有了知觉。

  惊慌失措的小杨抱起女儿,疯一样地赶到医院。然而,兰兰最终因为抢救无效而离开了人世。

  保险公司:撞死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悲痛过后,小杨开始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令小杨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指出,小杨在2011年4月与该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中有一个条款,该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于小杨女儿的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小杨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法官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9日,原、被告对簿公堂。小杨并没有出庭,而是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

  保险公司答辩说,保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小杨选择了投保,就应该受到条款的约束。设置这个条款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益。

  小杨的代理律师说,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小杨对这个免责条款根本不知情。即使保险公司提醒了小杨,这个条款也因不具有合理性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此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明确说明。而且,商业险应对第三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小杨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杨的损失。

  另一方面,小杨作为孩子的父亲,本身就有监护管义务,本案中,不但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小杨保险金22.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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