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自己的诉求能够引起社会关注,驾车在西单繁华商业街连撞9人。“11·22西单撞人案”被告人李洪海在一审被北京市一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后曾提出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驳回了李洪海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目前也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0年11月22日上午,在西单北大街,一辆银灰色捷达毫无预兆地加速并冲向路边行人和骑车人,瞬间,先后9名路人被撞倒或撞飞。最终肇事车辆在一辆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前停下,肇事司机举着手下车后说:“我要投案。”9名伤者案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制造“11·22西单撞人案”的肇事司机是31岁的黑龙江来京人员李洪海。据李洪海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一直感觉有一个3000人的杀人集团要害他和他的家人,因此经常感到胸口疼。案发当天,他觉得身体不舒服,准备到阜外医院看病,开车到案发地附近后,又决定先报警处理杀人集团。他两次打110报警,被告知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在等候过程中,他觉得制造点影响才能让外界关注杀人集团,遂开车撞向人群。案发后经精神病鉴定,李洪海被认定为精神分裂,在作案时为限制行为能力。
市一中院经过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李洪海有期徒刑7年,附带赔偿9名伤者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之后,李洪海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经过审理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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