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记者 孔博)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一宗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用问题作出二审裁定,责令父亲罗某每月从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中划拨700元到指定账户,作为其女儿的抚养费,且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女儿的抚养费用。这是广东法院发出的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据惠州中院介绍,2006年底,35岁的女青年陈某与年近60岁的罗某相识。经过一年多同居后,两人于2008年5月结婚。同年10月,女儿罗细娜(化名)出生。
2011年7月13日,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二人离婚,并提出由罗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按每月1000元计算至小孩18岁)、支付困难帮助金8万元等诉求。
2011年8月,一审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陈某抚养。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作出裁决,罗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比较适当。陈某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每月退休金仅2400元。鉴于罗某同意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00元抚养费,故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700元。同时,裁定罗某一次性给予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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