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邵秋明
在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工作,我已经不止一次听到犯罪嫌疑人这样那样的推诿之词。他们或激情昂扬,振振有词,称事情不是自己一个人能解决的,导致这种情况还有其他客观的原因;或悔恨懊恼,唯唯诺诺,称发生这样的事情,是一个意外,是奇迹。在审讯桌的对面,他们总有自己推诿的理由,总是抱怨说自己很冤枉,可他们真的被冤枉了吗?
这一次碰到的情况又是如此,审讯室里,他眉头紧锁,显得较为焦虑。他承认自己收受了被监管对象的钱财,也认识到了对被监管对象的管理存在漏洞,监管不到位。但他每次和我对话,总是充满着抱怨之词,说自己没有多大的责任,被认定为渎职行为,觉得很冤枉。
我一度深思,渎职侵权行为什么是罪?什么是非罪?在中国这个人情盛行的国度,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交往密切,经常接受被监管对象的宴请、收受被监管对象的财物,这些真的是人情难却吗?如果一个工作失误、一个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却认为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个法治社会吗?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是岗位的要求、法律的规定。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任何超越职责、不正当履行职责以及放弃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侵犯。由于国家机关本身的地位及其担负职责的重要性,渎职罪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同时,必然还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实际的损害。
他自己认为只是收了被监管对象的小额红包,并不是什么重大犯罪行为。可是由于他们的监管不作为,导致的是一个市场长期存在无证照经营,市场内部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群众投诉反映强烈,国家税收损失近600万元。这种不装进口袋的腐败,比贪污贿赂危害更大。不管他是否认识到,危害结果就在那里。客观上他的行为的确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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