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王伟宾
电子眼未消审车被拒,郑州一市民质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不消除违法记录不能审车
公安部门称,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公安部规章 律师表示,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
到底该听谁的?武汉有市民因此事状告车管所,一审胜诉
河南商报记者 胡巨阳
因“电子眼”等交通违法记录未消除,车辆就不能通过年审。
这一在全国交管部门执行多年的“老黄历”,依据的是公安部的规章,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文规定。
昨日,有郑州市民质疑,《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的上位法,而公安部的规章只是部门规章,二者之间,到底该听谁的?
困惑
电子眼未消
不给办年审
昨天,郑州市民陈先生到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审车。
车辆上检测线检验合格后,陈先生提交了交强险单据和行车证,但工作人员将他的手续退了回来,“有两个电子眼没消。”
“电子眼没消就不能审车?”陈先生当即提出疑问,得到的答复是“违法记录没消,车就审不过”。
见陈先生满脸疑虑,旁边排队的一位车主笑了:“这是老规矩了。”
质疑
交通法并未规定
“未消除电子眼不能审车”
回家后,陈先生找来一本《道路交通安全法》,“认真看了两遍,也没找到电子眼等交通违法记录未消除不给办年审的规定。车辆年审,只需要行车证、交强险单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陈先生说,不能把交通违法记录作为车辆年审的附加条件,如果车主因交通违法未缴纳罚款,交管部门可以去法院起诉,不应该拿这限制审车。
答复
执行的是公安部规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要求未消除电子眼等交通违法记录不能审车,车主审车时为何因此频频碰壁?
昨日,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法制科一位负责人解释说,“我们执行的是公安部的规章。”
按照他的提示,记者在公安部网站上找到2004年5月公安部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34条以及公安部2008年颁布的第102号令的第40条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观点PK
律师
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
郑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公安部规章中,车主在年审前应当消除电子眼等违法记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车辆年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规定。
交管部门
公安部规章同样具有约束力
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法制科一负责人解释,公安部的规章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对全国公民同样具有约束力。
相关链接
武汉市民状告车管所,一审胜诉
去年初,武汉市民黄先生因车交通违法未处理导致审验未通过,将武汉市车管所告上法庭。
去年6月15日,武昌区法院一审宣判,认为车管所为黄先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和黄先生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没有因果关系。判决确定车管所不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一审宣判后,武汉市车管所不服,已提起上诉。
该车管所代理人说,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胜诉,他们也无法为车主办理并出具有关车辆检验合格的手续。因为,该微机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在那个(审车)微机系统上,如果有交通违法未处理,年审的选项是灰色的,无法点击进行打印、输入等一系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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