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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1日09:03  深圳特区报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民事诉讼2011年第25号

  国泰君安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原告人

  及姜茂林 被告人

  现公告原告人国泰君安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中181号新纪元广场低座27楼, 已于2011年1月6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被告人姜茂林先生(其地址为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坂田区四季花城三期玉竹苑E座301)展开了2011年第25号民事诉讼案,并在同日发出传讯令状,根据双方在2008年10月10日所签署的“客户协议书”向被告人申索一笔

  $1,104,144.62美元的欠款及该笔欠款的利息和讼费。

  根据2012年3月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苏礼仁聆案官发出的法庭命令,原告人需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有关上述诉讼案的公告,现按该命令刊登此公告,并在公告刊登后的第7天将被视作妥为送达上述传讯令状予被告人。请注意被告人须在传讯令状送达后28天内,填妥送达认收书并交回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处,被告人须在送达认收书内述明是否拟就本法律程序提出争议。被告人可联络下列原告人代表律师取得传讯令状和送达认收书。如被告人没有在上述时限内交回送达认收书,则原告人可继续进行有关诉讼,而判被告人败诉的判决可随即在无进一步通知的情况下予以登录。

  李伟斌律师行

  原告人代表律师

  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2楼2201-03室

  电话: 2501 0088

  传真: 2501 0028

  档案编号: RL/EMC/EMC/679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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