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实习生谭绍丁报道:因不满自家房屋被强拆,家住海珠区的“钉子户”陈先生一口气告了三个部门,最终,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因在拆除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一审败诉(详见本报3月15日A9报道)。20日上午,陈先生拿到了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不过,令他失望的是,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40岁的陈先生家住广州市海珠区。陈先生的房屋被划在琶洲塔公园建设的拆迁范围内,但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28日上午,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拆了。随后,陈先生状告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房管局海珠分局、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认为三部门未按相关规定而径直强拆房屋,属非法行政,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
法院一审认为,依规定,房管部门对陈先生不履行《责令限期交付土地决定书》的行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故陈先生要求确认房管部门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依规定,广州市城管局海珠分局在拆除房屋前,应告知陈先生拆除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城管局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属程序违法。
判后,陈先生不服,认为原审三被告都没有权利拆除房屋,都属非法拆除,因而上诉。二审后,广州中院于昨日宣判。
与一审判决不同,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陈先生起诉的是非法强拆行为,故房管部门不应列为被告,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驳回其对房管部门的起诉。广州中院给出了解释:依国家规定,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当事人仍拒交时,作出责令决定书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案中,海珠城管局并非作出责令决定书的土地行政部门,该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实施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该行为超越了职权,应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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