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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侵犯可要求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3日08:09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2日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同时对“明知”和“应知”的情形也予以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一般不作为具有过错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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