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李书龙 通讯员/黄彩华 胡辉)伤残时机评定过早,常常导致案件需要重新鉴定。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东莞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希望严格把握评残时机,建议被有效采纳。
市第二人民法院表示,此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常发现部分鉴定机构的伤残评定时间过早,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可采信性,以至于多宗案件需要重新鉴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为解决上述问题,该院向市司法鉴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鉴定机构应严格把握伤残鉴定时机,不能为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而忽略对评定时机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评定时机要求的,应将该结论和依据写入书面鉴定结论中。
东莞市司法鉴定协会采纳了上述建议。该协会还表示,将加强司法鉴定伤残评定的行业指引和业务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终结时间和医疗终结评定依据的参考标准、评定时机的认定、鉴前审查与检验记录等司法建议,将以市内行业性指引的形式,转发各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机构参照执行。对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鉴定档案将进行抽检,并根据评查结果对鉴定机构进行督促整改,同时引入司法鉴定质量内审工作要求,细化质控机制的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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