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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超九成抚养案均以调解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8日08:11  南方日报

  

  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也有所增加。记者近日从鹤山市人民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2年2月,该院共审结抚养关系纠纷案件80件,案件数量逐年剧增,纠纷原因日趋多样化,涉港澳台案件占较大比例,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调解率达91.25%。

  现状??纠纷原因日趋多样化

  据介绍,鹤山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抚养关系纠纷案的纠纷原因日趋多样化。有的是因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没有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有的是因为“一夜情”或同居关系非婚生育子女,需明确抚养权问题;有的是因为经济条件或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因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是因为子女就学、户口迁移等问题,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其中,涉港澳台案件占较大比例。大约有三成抚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居住于境外,绝大部分是要求将原先由国内一方抚养子女变更为由在境外居住一方抚养,存在明显的子女移民意图。

  “抚养关系纠纷案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一些父母在离婚或分居时过于草率,分开后,又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容易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第二次伤害。“在审理抚养关系纠纷案时,我们会坚持调解优先,以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的。”鹤山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2010年至2012年2月,鹤山市法院共审结抚养关系纠纷案件80件,调解73件,调解率达91.25%。

  但该人士表示,在处理抚养关系纠纷案时也遇到难题,比如说因为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的法律极少,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操作困难。一旦男方拒作亲子鉴定,而女方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法院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强制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常陷于两难境地。

  探视权纠纷??以保障探望权为原则

  说起抚养关系纠纷,不得不提探视权纠纷。鹤山法院民一庭庭长温健灿告诉记者,他曾处理过一宗案件,就是男方因离婚憎恨女方,不给孩子见妈妈,将其送去了珠海读幼儿园。最后他们要开车跟女方一起去到珠海行使探视权,才能让母子见上那么一面。但他强调,搞得那么僵的情况非常少。该法院曾处理过探视权纠纷许多都是协商解决的,如2009年年底自愿离婚的一对夫妻就是如此。

  据介绍,当时这对夫妇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儿子小强的抚养权归父亲赵强所有,母亲张平对儿子享有探视权。但离婚后,赵强及其父母阻挠张平行使探视权。张平认为,赵强及其父母一直灌输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给儿子,对儿子造成严重心理阴影,影响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遂起诉至鹤山市法院,要求赵强立即停止侵害其对小强的探视权,并要求明确探视权的具体形式。

  看到俩人矛盾越来越深,承办法官决定先单独对赵强进行劝解,用亲情唤醒赵强昔日与张平的夫妻情谊,同时以最大限度保障儿子小强健康成长为切入点,让其明白到父母的关爱对儿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向儿子灌输母亲的负面信息容易使儿子产生仇恨心理,出现性格扭曲。经过一番劝说,赵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终于被感化,决心平心静气处理好与前期张平的关系,答应和解。承办法官打铁趁热,加大力度做好张平的思想工作,最终两人冰释前嫌,就儿子探望权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面对涉及探视权的抚养纠纷,法院会以保障探望权为原则,在明确一方抚养权的同时必须保障另一方的探望权,既可把离婚对子女的影响降到最低点,有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又可避免再次引发纠纷。“其实如果抚养方真的不给另一方见孩子,我们可以对其实施拘留,但是如果这么做会加深双方的矛盾,以后另一方要见孩子就会更难,所以我们也没有实施过拘留。”温健灿告诉记者,随着“80后”在离婚案件占比越来越多,双方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高,这类探视纠纷也越来越少。

  争夺抚养权纠纷??一般都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

  “现在孩子都比较金贵,离婚之后双方都不要小孩的情况比较少。”温健灿认为,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双方争夺男孩抚养权的案子比较难调解,反而女孩的抚养权纠纷好调解一些。

  范植伟与顾小青于199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了大儿子范远明与小儿子范远青。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男方范植伟于2011年6月向鹤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解达成自愿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儿子由女方顾小青抚养长大,范植伟每月支付400元作为抚养费。随后两个儿子均跟随顾小青生活。2011年9月,范远青到范植伟处生活,期间范远青在鹤山某酒吧被人刺伤住院治疗9天。2011年11月,范植伟诉至鹤山法院,认为自己已经再婚,而顾小青要工作,没有足够时间照顾两个儿子,小儿子范远青也愿意跟随其生活,故要求法院判令范远青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顾小青则认为,2008年范植伟外出后一直没有尽抚养孩子的义务,期间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坚持小儿子范远青的抚养权归自己。

  法院经审理查明,俩人离婚时两个儿子均表示愿意跟随顾小青生活。大儿子范远明现已年满18周岁,并参加工作,小儿子则已辍学。鹤山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在法院办理离婚时对儿子抚养权归属签订了协议书,受法律保护。俩人离婚后,两名儿子一直随顾小青居住生活,期间顾小青均能尽职尽责照料两儿子,不存在无能力抚养或有虐待儿子,或其与儿子共同生活对儿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相反,小儿子范远青在跟随原告生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被人刺伤入院治疗,这与原告监护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被告亦对原告的监护能力及责任心表示怀疑,坚决反对由原告携带抚养儿子,并表示大儿子已年满18周岁,且已参加工作,其有能力、有计划安排小儿子范远青到培训学校就读,以培养其谋生一技之长。故范植伟要求法院判令范远青由其抚养的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温健灿表示,如果之前法院对孩子抚养权做了判决,除非有抚养权的一方有虐待或遗弃孩子的情节,否则法院一般都不会轻易变更抚养权。如果是抚养方生活环境变差,可以申请向另一方追加抚养费,随着物价上涨,这类案件每年都要处理几宗。

  推诿抚养权纠纷??以调解协商为首选方法

  离婚后双方都不要小孩的案件虽然少,但发生之后对孩子的伤害比较大。鹤山法院就曾处理过一宗非婚生子的抚养权纠纷案,最后成功以协商调解解决。据介绍,当事人赵心雅与黄小明于2003年年初认识,曾发生性关系。2004年1月,赵心雅生育儿子黄浩辉。但儿子自出生起一直跟随黄小明父母生活。后来黄小明再婚,考虑到其新婚妻子不同意抚养黄浩辉,黄小明欲把儿子交还给赵心雅抚养。赵心雅担心带着儿子将来难找对象,也不同意抚养儿子。2011年2月,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证实黄浩辉是黄小明的亲生儿子。原、被告双方就儿子抚养问题相互推诿,谁也不愿意让步。赵心雅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由黄小明抚养,儿子抚养费、教育费各承担一半。

  承办法官接受该案后,发现双方当事人都在气头上,如果此时调解,效果可能不好,就用冷处理调解法,让双方先回家去,冷静一段时间。等到案件开庭时,双方的情绪有所平复,承办法官先把被告黄小明拉到一边做思想工作:“孩子是无辜的,毕竟是你的亲生儿子,血脉相连,跟你一起生活了七年,怎么能轻易舍弃呢?儿子还小,为保障其健康成长,最好不要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然后,承办法官又单独与原告赵心雅谈话。双方最后终于同意以确保儿子的健康成长为根本,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给孩子一个正常的家庭生活环境已不是法律能解决的问题,对这类特定人群的接纳,需要整个社会协调解决。”鹤山法院有关人士认为,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成长环境、合法权益的保障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重视。由于抚养关系纠纷涉及身份权利,应以调解协商为首选方法,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法制和伦理道德教育及思想疏导,为其分析变更抚养权的利弊,提供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调解方案。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勇敢承担起抚养非婚生子女的责任,给予其更多的关爱,为其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南方日报记者 陶然 通讯员 黄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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