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长欣 通讯员∕李世寅 潘晓华)业主阿乐骑自行车从其居住的小区外出,经过门闸时被突然落下的门闸砸中,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后,阿乐遂向法院起诉。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物业公司赔偿阿乐1387.6元。
2011年9月3日7时许,阿乐骑自行车从小榄一花园小区外出,经过3号门闸时,像平常一样,保安人员打开门闸示意阿乐通过。通行过程中,门闸突然下落,砸中了阿乐的左前臂。砸中阿乐后,门闸并没有停止,直至完全砸在自行车前杠。事故造成阿乐左前臂挫裂,并留下明显伤疤。阿乐称,物业公司未及时救助他,且态度不好,在阿乐忍受剧痛半小时之后才安排其就诊。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阿乐遂向法院起诉。
阿乐认为,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障小区、过往人员的安全,但其对设备使用及工作人员的管理明显存在缺失,造成阿乐人身健康受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阿乐提出自己的诉求:一、物业公司向阿乐赔礼道歉;二、物业公司赔偿阿乐经济损失9913.8元(包括医疗费413.8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某物业公司向阿乐表示歉意。事故发生后,公司马上派人查看阿乐的伤势,并将其送往医院。事故第二天,公司派专家对门闸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门闸并没有故障,而是因为阿乐想先过闸,致使自行车轮压线(一旦压线,道闸就会自动放下),从而致使阿乐受伤,并不是公司故意导致阿乐受伤。公司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阿乐相关损失。
中山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廖辉龙认为,本案中,小区门闸存在安全隐患,但作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好这一问题,应属于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如果被告积极履行了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避免或者降低潜在危险发生的概率。当这一隐患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被告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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