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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经适房 法院判违法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09日02:4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维维)张先生租房商用,不料在申请工商登记时受阻,原来该房是不能出租的经济适用房。张先生将房屋中介和房主告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东城法院已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判决二被告退还相应房租和押金等费用。

  张先生称,自己与中介合顺行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由文某委托合顺行出租的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对方自己将用作商业用途。但是,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才得知,该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商用,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中介和房主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市民,按照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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