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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谈]揭发父母还是作证案情?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2日04:53  南方都市报

  获得今年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的伊朗电影《纳德和西敏:一次别离》,讲述了一个有关亲情、信仰与法律的故事。影片开启的异常丰富的道德论辩中,儿童在涉及父母的法律诉讼里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导演给观众出了一道难题———11岁的女孩特梅,假如她在法官面前说出真相,那么自己深爱的父亲就会面临牢狱之灾;假如为父亲圆谎,那么,好友母亲流产的案件真相可能永远无法水落石出……

  影片中特梅到底有没有说出真相?她的父亲是怎么做的?让我把谜底留到文章末尾。这里要说的是现实中发生的事。在上海,仅比特梅大一岁的一位中国孩子,他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最近,警方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结果校长回复,学校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能直接问学生。“他们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保护其健康成长”(昨天《新闻晚报》报道)。

  校长的做法,我最赞成的是对当事孩童的隐私保护。报道说,完成问询后,校长特意叮嘱班主任,不能将警官来学校的事告知任何学生,要为这位学生保守秘密。的确,警方要取证,校园并不是合适的场所。可以想象,警方一走,老师的“关心”、同学的瞩目,无论出于何种善良动机,只会让当事人倍感压力。

  但我也觉得,校长说“揭发”父母是撕裂亲情、违反人性,这个说法值得斟酌。假如我们换一个词,儿童有无“作证”的权利和司法必要?出于对过去政治斗争引发家庭人伦惨剧的心理伤痕,现今的人们对“揭发文化”深恶痛绝。而“揭发”与“作证”的区别在于,在阶级斗争的语境中,“揭发”把政治需要置于亲情伦理之上,因而是反人性的。但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伊朗电影,在法官面前,特梅的父亲既没有鼓励她说出真相,也无怂恿的过程,必须把寻求公正建立于尊重理性和正视权利之上。司法实践中,权利受害者和侵害者双方的利益都应得到保障。

  假如按这个思路,儿童当然可以参与“作证”过程,这需要社工、心理专家、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参与。什么是“人性”?在不同的文化和语境中“人性”各异,但“权利”二字则没有回旋余地。

  那么在涉及父母的案件中,儿童有什么权利?联合国《关于在涉及罪行的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事项上取得公理的准则》特别强调“每个儿童都有权用自己的语言自由表达其看法、意见和信念,有权特别对影响其生活的决定,包括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发表意见,并有权要求按其能力、年龄、智力成熟程度和不断变化的行为能力将这些意见考虑进去。”

  可惜的是,在这一事件中,我们无法听到当事儿童的声音。我的担忧是,假如有孩童愿意作证和发表意见,是不是要背上“揭发父母”、“撕裂亲情”的骂名,一辈子抬不起头?回到文章开头提到的伊朗电影,在法官面前,特梅的父亲既没有鼓励她说出真相,也未怂恿她为他圆谎;最终特梅自己拿了主意。也唯有如此,在责任、亲情与正义的纠结、权衡、取舍间,孩子才能各自完成她/他们庄严的成人式。 □果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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