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磊 通讯员 陈炜华
晨报讯 看着一路走高的车牌拍卖价,本已签订转让车牌协议的李先生迟迟不愿将车牌过户给买家张小姐。最终,双方闹至法院。张小姐要求李先生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车牌款4.57万元,并赔偿损失1.3万元。
去年12月初,张小姐和李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李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上海车牌转让给张小姐,转让价为4.57万元。签约当日,张小姐即支付李先生4.5万元,李先生也出具了收据。他们同时约定于2011年12月11日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先生不协助办理,需退还张小姐所支付的款项,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嗣后,李先生并未如约协助张小姐办理车牌过户手续,他愿意返还张小姐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多支付张小姐2000元。张小姐认为毁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双方商定的违约金数额,遂在今年2月诉至杨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牌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由于逾期未办理过户手续,张小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5万元转让费,李先生也表示同意,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张小姐要求赔偿损失1.3万元,因李先生在审理中同意一次性支付张小姐5.2万元,该款项扣除转让费4.5万元,实际赔偿金额为7000元,考虑到判决时上海市二手车牌的实际行情,且张小姐对她的损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确定李先生应赔偿张小姐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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