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刘巧贞)“父亲和母亲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把房子赠给我,可现在父亲却反悔了,我要要回属于我的房产。”法庭上,16岁的少女晓悦(化名)要状告自己的亲生父亲陶某。
5月2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父女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晓悦说,她和母亲住在石河子乡。2003年,母亲于某和父亲陶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父母当时达成协议,晓悦由母亲于某抚养,父亲陶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至女儿晓悦高中毕业时止;共同财产分割中,家里的一套平房住宅归父亲陶某所有,位于市区的一个店面归母亲于某所有。
晓悦的母亲于某说,她和陶某离婚后,并没有离家,“我们一家三口依然住在一起,直到2010年。”
于某说,去年2月,她和前夫陶某再次决裂,两人达成财产分割协议:陶某位于石河子乡的平房归女儿晓悦所有,陶某有居住权。
晓悦说:“在财产分割协议书签订的当天下午,母亲就把他们协议的内容让我看了一遍,但是父亲并没有把分割协议给我看。父亲在搬离这套房屋时,只是口头跟我说,以后把这套房子给我。我当时表示如果父亲无房居住还可以回来住。”
事隔一年多,因政策原因,这套房产迟迟无法办理过户。也就在这期间,晓悦说:“父亲突然反悔了,他以没有房居住为由要收回这套房屋。”
对于女儿的说法,陶某说:“我和晓悦母亲虽然约定把这套房子赠给女儿,但是现在这套房屋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目前也没有房屋居住,我不同意把这套房子赠给女儿。”陶某认为,自己之前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针对这一争议,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晓悦的父母签订的分居协议中,既没有晓悦作为受赠人的签字认可,晓悦的父亲也未在口头上表示将争议房屋赠与晓悦,且父女俩也未签订其他的书面赠与合同,因此,晓悦和父亲陶某之间并未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晓悦要求“确认赠与财产的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晓悦的诉讼请求遭到法院驳回。
一审宣判后,晓悦表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于今年4月上诉至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5月2日,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同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晓悦父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赠与女儿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视为权利未转移。一审中,陶某又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女儿。因此,应认定陶某已撤销了赠与。对晓悦主张确认“赠与行为有效”的诉讼请求,中院不予支持。
中院认为,一审认定晓悦和父亲陶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是错误的,但处理结果正确。近日,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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