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原本以为自己精心策划的骗局可以瞒天过海,到头来这场“假官司”输得一败涂地,还因此掏了罚款。5月21日上午,温州市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朱某被温州鹿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因制造虚假诉讼被罚款5000元。
【温州网·原创报道】原本以为自己精心策划的骗局可以瞒天过海,到头来这场“假官司”输得一败涂地,还因此掏了罚款。5月21日上午,温州市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朱某被温州鹿城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并因制造虚假诉讼被罚款5000元。
1280万买房,房主收钱不交房?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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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次温州金融改革的重头戏,民间资金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两项措施,为温州民间资本的银行梦画了一张大饼。
2011年9月,温州市区的朱某因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一纸诉状将胡某告至鹿城法院。
诉状称,朱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胡某将其所有的一套位于温州市区、面积为973.33平方米的七层房屋,以1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朱某现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胡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胡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和胡某都不约而同委托律师出面处理相关的诉讼事务。开庭时,双方也未到场,只有律师出庭应诉。而胡某的律师对于朱某诉称的事实均予以承认,并称涉案房屋现已被抵押给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还不了贷款,因此无法办理产权手续。
看来,双方对房屋买卖的事实都没有任何争议。这起官司的起因,就是涉案房屋抵押给银行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疑点重重,莫非是虚假诉讼?
看似简单的一起官司,办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却发现了不少疑点。
原来,这笔房屋买卖的交易价格较当时的市场价明显偏低。而买房人胡某在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竟已付清了所有购房款。另外,这笔交易,不同于一般的房屋买卖一次性付款,而是分别从多个不同身份人员的银行账户里汇出8笔购房款。这诸多的疑点,都不符合通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
办案法官还了解到,这起案件的被告胡某涉及多起借贷纠纷,已经资不抵债。所以这座房屋是否转让给朱某,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此时,法官心中产生了一个怀疑,即债务人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这起官司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
在审查双方交易细节后,办案法官又调查了相关资料,竟意外发现本案中的多笔汇款凭证,居然在另一起民间借款案件中也出现了。也就是说,同一笔钱,由“借贷款”摇身一变成了“购房款”。很明显,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重要证据——购房款的付款凭证是伪造的。为查清事实,法官立即传唤了案件当事人和关键证人到庭。在法官的质疑和追问下,原告朱某终于承认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在法院写下了悔过书。而被告胡某至今下落不明。
作茧自缚,输了官司又罚款!
鹿城法院审查后认定,朱某与胡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朱某提供的证据属虚假证据,双方恶意串通意图明显,这是一起虚假诉讼。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鹿城法院最终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本案中伪造重要证据的朱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4万多元,也由原告朱某负担。
鹿城法院法官提醒:制造虚假诉讼成本很高,不是撤诉就能全身而退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而制造虚假诉讼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通讯员 鹿轩 记者 王科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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