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元旦前,侦查一个月的恩平土地案宣告破案,专案组向恩平检察院提请逮捕黄福林、侯春幸、李某暖、李某达,四人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帮助仿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四项罪名,原建设银行恩平支行行长侯春幸和信贷股股长李某暖涉案,勾起了恩平人的痛苦记忆:1997年前后恩平建行违规发放贷款无力兑付到期存款而遭撤销,那时的一场金融灾难,和当下的土地案有何关联?随着当地纪委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加入专案组,以及在逃、抓捕和提请逮捕人员的不断增加,郑深“391号案”牵扯出一系列案件。巨额的涉案土地、资产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链?
■本报系列报道
2011年8月23日 AII01版《恩平50亩土地流转牵出离奇案件》
2011年10月18日AII01版《市值6500万土地被卖,赔偿200万?》
2011年11月1日 AII01版《当事人与土地开发商起冲突》
2012年1月1日 A09 版《建行恩平支行原行长系再犯案》
2012年1月17日 AII02版《恩平50亩土地离奇案件告破黄福林等4人被依法逮捕》
原建设银行恩平支行系再犯案
“盯上”不良资产债权包
2011年底,黄福林等人被抓捕的消息成为恩平街头巷议的话题。议论焦点在于被抓的人中包括10几年前恩平金融风险要犯侯春幸。1994年2月至1995年11月任建设银行恩平市支行行长期间,侯春幸违规发放的贷款大部分无法收回,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36亿多元,港币368万多元,直接导致该行无力兑付到期存款,出现存款人挤兑现象,建设银行恩平支行被迫撤销,200多名员工被遣散。
专案组向恩平检察院提请逮捕黄福林、侯春幸、李某暖、李某达四人后,原富升公司股东之一吴某华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健隆公司恩平负责人同样在恩平落网后被取保候审,原圣堂水泥厂梁姓会计,原圣堂镇副镇长刘某远也相继被抓……“391号案”牵扯出系列案。
2001年,负案潜逃近三年的侯春幸被抓获归案,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此次案件,他扮演了什么角色?据悉,1997年前,因为贷款关系,侯春幸和黄福林、郑深等恩平知名商界人士早已熟络,而在1997年危机爆发后,许多人选择远走,郑深去了加拿大,黄福林拿了香港户籍后又回来恩平待业多年,侯春幸于2002年10月份提前释放……直到2007年,商机出现了。
2007年5月18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将包含东安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债务在内的债权,打包转让给了深圳健隆新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郑深“391号案”的50亩地就在其中。深圳的健隆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从信达公司取得原建行恩平支行的55户不良资产债权包,当年这些资产包情况,侯春幸和李某暖很清楚,加上黄福林,他们很快联系上了健隆公司,合作收回这些不良资产。但是,这些资产90%以上都过了法律追溯期限,如何弥补这个缺陷,必须“动脑筋”。
为方便管理和收取健隆公司的合作资金,黄福林、李某暖、侯春幸以及吴某华,四人出资成立富升公司。曾在建行当过经济民警及押运保安的李某达,2007年6月进入富升,被聘请为法定代表人,四大股东利用四人在恩平的社会关系和各自的工作经历全权负责资产债权包的运作。
与健隆公司合作,利润必须分成,富升公司能否自行运作呢?报纸公告称,信达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将部分债权转卖给另一家名为“佳兴”的公司,当富升的人从报纸上看到资产包里正有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向建行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债务的信息后,已经远走加拿大多年的郑深便不幸地成为“不熟不下手”的对象。直至案件告破,郑深才明白这些债权包运作的“奥妙”之处。
从“391号案”到“269号案”
案件审判复印件横行
黄福林1997年间将位于恩平市东江开发区的50亩土地以112万抵给东华燃料公司,并办理了《建房用地许可证》,如何将这块地“拿回来”呢?2007年3月26日,黄福林等人出资36万元并以“李建达”的名义,向佳兴公司购买了东华燃料的债权资产包,取得了东华燃料的贷款合同、借款收据等有关凭证资料,成为东华燃料的债权人。
购买债权后,黄福林等人很快从国土部门查到东华燃料位于恩平金湖居附近的一块36.8亩的土地及郑深个人名义下的两块分别为38亩和46亩的土地;2007年4月12日,他们向恩平法院起诉东华燃料偿还人民币390万元及利息(恩法民初字第269号,简称269号案),随后申请法院查封了东华燃料以及郑深名下的上述三块土地。
2008年6月5日,郑深向中院提出再审,江门中院经调查,上述269号案属于重复诉讼,东华燃料向建行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元一案在2001年10月15日就由江门中院作出(2001)江中法经初第187号民事判决,后因东华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于2002年作出民事裁决书对18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2008年12月13日,李某达以债权人身份向中院提交东华燃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申请为第18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2009年1月5日,中院裁定变更李某达为187号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达随后提出对东华燃料的借款合同恢复执行。
2009年1月8日,郑深和李某达等人曾经在恩平法院和解过,李某达申请解封了郑深的一块土地,但此后双方对和解协议内容产生分歧,李某达提出异议申请江门中院恢复执行。2010年12月8日,李某达的异议得到法院执行裁定支持;2011年5月25日,李某达再次上诉得到中院支持,中院决定恢复执行,并于2011年6月3日举行听证,追加郑深为被申请执行人。2011年6月1日,恩平法院应李某达之诉裁定查封郑深的两块土地,但郑深随后在当月以重复诉讼为由在执行时又成功解封;然而,李某达后来在江门中院成功追加郑深为被申请执行人,上诉东华燃料和郑深,但是,2011年12月13日开庭时,他已和黄福林等人一起被逮捕。
对于这390万银行欠款,郑深出示证据表明其曾委托其亲属以土地抵债。回执显示,2000年12月6日,身在加拿大的郑深委托亲人将一块25326.8平方米地块的土地证交给建行恩平支行作为还款担保,但是,建行方面对这块土地的去向不明。
有一个细节,李某达追加郑深为被申请执行人时,郑深提出异议,“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催我在该份异议申请上盖上东华燃料的公章,我咨询律师后确认不盖,因为追加的是我个人,为何盖公司印章,而且公司早已注销,也无需盖此章”。此后郑深赴中院档案室复印出2007年269号案诉讼的证据档案,发现档案内都是复印件,而不是本应封存的原件,郑深察觉2001年187号案的送达回证和催收通知书回执上的东华燃料公章有异,于是通过专案组带上真印章赴省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文件上的公章是伪造的,真公章直径4厘米,假公章是4.2厘米”,鉴定印章为假后,郑深再次赴中院档案室,用DV录下这些涉嫌造假的证据,提交给专案组。
黄福林变戏法
卖出去的土地又“套”回来
黄福林曾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东安公司,早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财产可供还贷,但是,他清楚记得当年亲手将东安公司的50亩地转卖给东华燃料的郑深,于是,当他们在国土部门查到这50亩地的权属仍写着东安公司以及黄福林的大名时,就开始思考如何通过诉讼取得这50亩地。
2007年6月5日,黄福林四人以信达公司的名义,将东安公司欠建行恩平支行贷款中的三笔(300万、600万和500万)钱款向恩平法院起诉,即恩法民初字第391、392、393号案,并只向法院提供了原来东安公司与原东安镇人民政府的《土地转让协议》、《建房用地许可证》等复印件,就顺利申请查封了50亩地;2007年7月18日,恩平法院判决信达公司胜诉;资料显示,三份贷款合同中只有392号案中的贷款合同中法人代表被冒签“叶洪威”为法人代表,391号、393号案的法人代表均为黄福林,法院的“粗心大意”,让黄福林自己告自己并套取第三人财产。而后来才知道自己被多次冒签为法人向银行贷款的叶洪威说:“黄福林自己贷了1个多亿一分未还,自己贷款不还,还低价购买过期债权包来追债,郑深的390万贷款实则用土地证抵了,还被查封了其他土地,公理何在?”
2007年下半年,恩平市政府开发回收东江开发区的300亩土地,黄福林申请查封的50亩地恰好正在其中,面对土地即将兑换成现金的机遇,黄福林等人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市政府回收这块土地,如果以391号案胜诉来取得这50亩地,那么健隆公司将按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但如果以269号案胜诉为由,向恩平法院申请查封这50亩地,岂不是能将土地回收款独占?两案同时查封一块地,恩平法院从而产生了50亩地权属不明的认识,于是法院在2008年2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391号案的执行。
随后的市政府土地听证会,黄福林以李某达胜诉269号案为由,出席土地回收听证会议价,恩平土地储备中心以该土地权属不明为由而将200万土地款划入法院账户。
为取得这200万,黄福林等人以早就吊销执照的东安公司资金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取得这笔钱,2008年2月3日,法院将200万划入黄福林私人账户。恩平市人民法院一份名为《关于划付50亩土地款200万元的申请》的材料,是黄福林2008年2月1日向恩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将50亩地的土地款200万元划拨到其个人账户的文书,文件下方有批示:“经请示陈永明院长,同意划付土地款二百万元整。”落款为“唐礼尖,2月4日”。被冒名的叶洪威很气愤:“法院在此自打嘴巴,此前法院不是认为东安公司‘叶洪威’为法人代表吗?在取钱时法人代表却又变成黄福林?”
郑深维权牵出系列案被查封的土地仍未获解封
案已破,郑深的烦恼远未结束。虽然专案组已经向他发出了破案通知书以及知会了与其有关的部分案情,同时表示可以提取部分证据协助他取回土地,但是,郑深的土地在向江门中院提交申请一个月后,仍未解封。
今年2月29日,郑深及叶洪威与律师一道前往江门中院,受理李某达要求东华燃料及郑深偿还债务的法官告知郑深的律师,李某达方面已经表示撤案,但相关的裁决书会先送达给李某达签名确认,4月中旬,此撤案裁决终于到达郑深手上,但他发现裁定早在1月5日已经作出;当天下午,中院执行局的法官表示将继续执行追加郑深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内容。郑深的律师告诉会见的法官,“郑深的案子已经破了,专案组方面也告诉郑深,如果法院需要取证,专案组方面愿意先调取这部分证据出来,明知再这样执行下去就是错了,以后还得改回来,这不是浪费行政资源?”江门中院此后答复本报记者称,郑深的案子虽然破了,但是法院要重审并且改判的话,需要等到相关刑事情节得到法院正式判决后才能被认可,现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4月16日,郑深携李某达撤诉的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提交给江门中院,申请解封其名下土地,其律师向记者表示,中院和恩平法院推来推去,本在14个工作日内就必须解封,但现在一个月了,就是不给解封,理由是恩平法院查封郑深土地时原告用其他土地作了财产保全,必须由恩平法院来解封,恩平法院则表示,案件已经上交到中院,理应由中院来解封。记者上周五赴恩平法院,得到的解释是,郑深应要求中院出具为何不由其解封的理由文书,若是恩平法院的原因,则以此作为依据由恩平法院来解封。
从恩平建行曾经的贷款合同,到成为超过诉讼追诉期的债权包,再变成黄福林诉讼追债的工具,再到法院判决执行,最后到土地流转增值……记者了解到,郑深的“391号案”已经牵扯出系列案件,如何通过诉讼处置他人财产?如何变更土地用途?如何通过拍卖等方式变卖获利?郑深土地案虽已侦破,但其他案件仍在侦查中,由于案件牵涉到1997年前后建行恩平支行的不良资产债权包,这些债权包总数额有数十亿之巨,相关案件达300多宗,究竟有多少债权被利用来实施诈骗,有待侦查结束披露。
未解谜团
38亩国有土地使用证哪去了?
1999年底至2001年底,目前已退休的何桂华时任原建设银行江门支行驻恩平办事处主任。那时的恩平建行已经撤销,所有网点都没了,只剩下一个本部,他带着其他办事人员负责银行收贷、收息和资产保全。
据介绍,何桂华担任主任期间,恩平建行大概有300多笔不良贷款,本息加起来有30多个亿,然而“这些贷款当时90%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就算如此,还是有少数企业还贷还息,除了现金,办事处的人还去国土局、房产局核查,有的债务人就用国土证、房产证进行抵押以物偿债。”
2000年12月的某一天,何桂华的同事带着一个老年人和一个中年人来办事处见他,他们说:债务人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拿两块土地的国土证来办理清偿债务。
“主任,你看这两块土地够还清债务吗?”
何桂华看过后发现该公司只有一笔贷款,总额有300多万,“我当时觉得大亩数的土地证的土地不需要了,较少亩数的国土证按当时的土地市价已经足够抵偿债务”,于是,何桂华只留下38亩地的国土证,并办理手续手写收据一张交给老年男性,这两男性分别是郑深家中的父兄,当时身在加拿大的郑深叫他们拿来土地证还债。
但后来的诉讼则表明,这块38亩的土地的流向不明。郑深告诉记者,曾有人告诉他,这张国土证在恩平某典当行中,希望他以10万元购回。郑深不以为然:“我都以这块土地抵偿债务了,何需这样做?”对于郑深来说,如果收回这块土地,他也可偿还390万贷款的本息900多万,“反正这38亩地目前市值在1600万以上,而地块目前仍是空地”。
50亩土地流转牵出离奇案件,越发清晰起来。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南方日报记者 兴乐
报案人郑深收到了恩平市公安局发来的破案告知书。
兴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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