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分子之张田勘专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作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实施是52年来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得到关怀和尊重的提升,而此前劳动者只是接受1960年7月1日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管理,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巨大进步。例如,现行规定要求,温度达40℃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应当说,这本来就是劳动者应有权利。
然而,高温带来的问题并未因新方法的实施而全部解决,这主要表现在劳动者和管理方几方面的博弈上。第一博弈是,劳动者或公众对于高温监测与预报的认可与质疑。多年来,人们习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气象观测和播报的规定: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不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播报气象预报,并不意味着公众就不对天气预报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炎炎夏日,公众会普遍感到当日的气温远远高于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预报。对此,已经有相当多的人提出,政府在播报天气预报时可能存在预留一手,而不会真实播报。这表现为有些地方可能会对极端天气预报得严重些,以给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留有余地;有些地方则考虑社会稳定和预防的成本,作最保守的天气预报。
尽管相关部门一般都否认存在这种问题,但这个问题已经与大气中直径小于2.5微米的污染颗粒物(PM 2.5)的监测和播报形成了对比。
北京和其他城市政府部门公布的PM2.5往往与个人和环保组织监测到的不一致,也与市民看到见到和感受到的空气污染不一致。因此,为了让公众相信包括高温在内的天气预报的真实性,可否考虑允许具有专业资质的民间人士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监测和预报天气,从而形成相互竞争和监督?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气温预报的不准确,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除了气象监测和管理部门的主观意图之外,温度预报还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也可能导致气象预报的不准确或测不准。例如,上世纪90年代末,山西太原娄烦县曾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霜冻,而当地气象观测站测出的温度却是3℃以上。这除了需要技术上的改进外,也需要有民间和环保组织的竞争性气象监测和预报。
高温之下的博弈也表现在公众对高温的理解与专业人员的理解之间的差异上,如果不对公众进行普遍而深入的解释,也难以打消公众对高温天气少报或不报的疑虑。过去,气象部门在解释为何公众感觉到的温度要高于气象预报的温度之时称,这是因为人们感觉到的气温(体感气温)是室外的气温,而气象观测到的气温是距地面1.5米高的百叶箱内的温度,如果百叶箱内的温度达到38℃,室外气温可达40℃以上。
然而,气象部门却没有解释为何要以百叶箱内的温度为预报值,而不是以人们在室外感受到的温度为预报值。如此,就会让公众对执行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温度达40℃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而气象部门预报百叶箱内的38℃时,室外则已达到40℃。百叶箱内的38℃相当于室内的温度,但却没有预报成室外的40℃,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在室外温度达到40℃还需要工作。这是否违背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在高温达到35℃以上气象部门是否如实预报,或预报的是否准确,以及是否敢于预报40℃以上的高温后,就会轮到劳动者与管理方的博弈,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否能得到落实。比如,37℃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35℃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中暑死亡视为工伤;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等等。
劳动者在高温下工作的这些权利是否会像加班后能拿到加班工资一样,现在也存在问题,因为缺少强制性措施。所以,一个《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制定并非完事大吉,而是需要有强制落实的办法。(作者系北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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