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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杜强 发自北京 昨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下称《规定三》),对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明确,该规定于昨日起正式施行。
容留他人吸毒标准细化
据了解,1997年《刑法》确定了12个毒品犯罪罪名,包括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但有的案件缺乏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实践中判定追诉与否的尺度不一,为规范执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规定三》。
根据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解读,规范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是《规定三》的一项重点内容。刑法规定,只要实施容留吸毒行为即可定罪,但又同时规定,情节轻微的可免刑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对于容留他人吸毒有必要区分行为情节。
《规定三》将“容留他人吸毒”区分为6种具体情形,凡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又再犯的;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以牟利为目的的,以及容留他人吸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均应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多种毒品可相加折算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三》征求意见时,有反映称,目前对非法持有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毒品,且每种毒品的数量均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是否能认定毒品犯罪、能否累计相加及如何累计相加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对此《规定三》予以明确: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按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基于类似考虑,对同时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形,也按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进行累计。
此外,我国目前共列管256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现行刑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只明确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等10余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三》对这10种以外的毒品也没有明确立案追诉标准。目前,相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相应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折算标准和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规定三》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系列标准中的第三部,第一部和第二部分别对危害公共安全及经济类案件等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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