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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版权费或将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9日08:1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文通通讯员/李有军)昨日,惠州市举行歌舞娱乐行业协会挂牌仪式暨全市KTV版权座谈会。座谈会上,惠州市中院法官就审理KTV版权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因,法院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及其裁判依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存在的误解、误区,如何避免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权利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向参会人员作了详细介绍。

  据了解,自2006年底《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布以后,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开启,KTV行业再也没有免费午餐,不交版权费的KTV经营单位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据了解,2011年,惠州市中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4宗,占全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4.73%,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9宗,另外5宗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据惠州市中院民三庭庭长陈向科介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的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中的音乐作品,大部分未获得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合法授权,存在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据了解,不少KTV经营者是从视频点播公司购买点播系统,点播系统自带曲库,曲库内歌曲几万首。经营者称视频点播公司在收录曲库中的歌曲时,已经获得版权拥有者的授权,因此,他们的提供播放行为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相关赔偿也应该由点播系统供应商承担。

  据陈向科介绍,事实上,经营者虽然购买自带曲库的点播系统,但并未取得对曲库的作品的放映权(未取得作品个体权利人的授权),对自己是否享有曲库作品的放映权疏于注意,因此侵权。

  陈向科提醒KTV经营者,要注意点播系统曲库被授予的版权权利类别,是否仅仅是歌曲的“复制权”,还是同时包含了“放映”“表演”“网络传播”等其他相关版权。如果点播系统曲库被授予的版权,仅仅是歌曲的“复制权”,那么KTV经营者只要播放这些音乐电视作品营利,就会构成侵权。

  据了解,通过司法建议,惠州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已在去年12月31日成立,并于昨日正式揭牌。惠州市文广新局将指导市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的版权知识教育,协调研究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妥善解决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版权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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