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浦发银行

广东拟规定制售假老板5年禁入原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6日06:39  南方都市报

  摘要: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昨日,《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规定,违法成本提高,不单提高了处罚金额,还增加了禁入行业5年的条款。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实习生 聂瑞涵 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昨日,《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规定,违法成本提高,不单提高了处罚金额,还增加了禁入行业5年的条款。条例还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定义进行补充修改,规定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也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商家促销活动中的赠品如果是假的,也将被视为售假。

  1

  建立“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此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7大修订条例中争论最激烈的就是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修订草案,被部分委员直指为小修小补,应该提高违法成本,禁止其再度进入该行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称该条例要大修。

  昨日,该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稿出炉,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设置了行业禁入条款。该修改稿在第60条规定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准入限制,“违反该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修改稿还规定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行政执法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该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进出口管理、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时参考。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2

  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也属假冒伪劣产品

  对于什么是假冒伪劣商品,相比现行规定,修改稿的范围有所扩大,增加多个条款,分别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而进行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商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厂名、厂址的商品也属于假冒伪劣商品。

  3

  违法制售1万元以上食品罚款10倍

  此前的修订草案被批评“未能凸显百姓关注的食品、药品”,此次的修改稿火力集中在“食品药品”。对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于药品也是同样的处罚数额等。

  4

  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也属售假

  此外,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经常使用赠品,如果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办?现行条例对于赠品没有明确规定,修改稿中专门将“赠品”列入了适用范围,如果赠品是假的,也将被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此外,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展销会的举办者让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会场,也被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将被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

  团伙销售假冒伪劣从重处罚

  修改稿还增加条款规定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如果以团伙等形式有组织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为常业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后再犯的;以贿赂、回扣、有奖销售手段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从重处罚,并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若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经营者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6

  不停止售假最严重吊销执照

  相比现行条例,修改稿增加了监督抽查重点商品7个目录,包括食品、药品及相关商品;儿童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商品等。抽查检测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建立召回和停止销售制度,生产经营者拒不召回或者拒绝停止销售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商品的,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分享到: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10)

 

更多关于 广东 制售假 禁入原行业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