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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7日06:57  南方都市报

  摘要:昨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正在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行债券。C FP供图

地方政府不得自行发债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全国人大

  常委会会议

  南都讯 记者葛倩 发自北京 昨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行债券。这是继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后的再次“变脸”。此前一系列举措所引起外界传言地方债“开闸”一说就此破灭。(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地方自行发债“开闸”暂缓

  我国最早发行地方债在1979年,当时一些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修路建桥,曾发行过地方债。但19年前,中央政府叫停地方举债,并随后在1995年开始实施的《预算法》中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不得发债从而明确。

  但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日益增大,尤其在遭遇金融危机时更为突出。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首次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并转贷给地方的方式,增加地方政府财力。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我国在现行预算法基础上有所突破,通过中央财政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的形式,当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并将其纳入地方预算构成地方债务。此后又连续两年以此方式每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今年中央代发地方债额度更增加至2500亿元。

  此形势下,放开地方债一度被业内提倡。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当月,广东发行了69亿元地方政府债券。今年5月财政部再次明确地方自行发债仍在上述4省市试点。(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去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预算法》修订案草案一审稿也曾一度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举借一定额度用于特定支出的国内债务,列入本级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稳定的偿还债务资金来源”。不多,随着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恢复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自行发债的“闸门”再次关闭。

  严控地方债为避免风险

  地方政府发债权缘何刚松动又被收回?据一位内部人士介绍,修订征求意见中,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均提出,近些年地方债务急剧上升到十万多亿元,带来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来自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元,仅今明两年,到期额度合计超过3万亿元,偿付压力巨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央仍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发行持谨慎态度。当前全球经济形势前景仍不乐观,严格控制地方债的发行,将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刘尚希认为,当前放开地方发债风险较大,因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条件并不成熟,地方政府的约束力、财政透明度均不完善。

  民革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蒋洪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坦言,担心地方自主举债会造成中央承担债务。“就像老子和孩子,如果孩子没有收入,还要依靠老子,两家的收入彼此不分,财务上不分清楚,最后还是要由老子来承担债务的话,那就不能由孩子自己举债”。

  专家:地方债阳光融资势在必行

  不过,虽然目前地方自行举债被法律禁止,但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融资平台,同样积累了大量债务。这些债务往往更不透明,更难控制。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就认为,继续禁止地方举债没有体现立法应规范与服务现实的要求,地方债“开前门”登堂入室阳光融资势在必行,这样才有利于消解天文数字隐性债的发生机制和有效防范风险。

  地方债试点或不会叫停

  正在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发行债券。这是否意味着此前已获准进行自行发债试点的四省市将被叫停?

  “这不能画等号”,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反政府债券”,但试点是国务院批准,可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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