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姚克勤 通讯员欣慰报道 本市一位老阿姨到幼儿园接孙子时,从楼梯上摔下身亡。日前,宝山区法院根据幼儿园楼梯没有扶手的事实,判决幼儿园承担1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2万余元。
2011年5月25日下午,60岁的林阿姨到幼儿园接孙子回家。当她领着孙子从幼儿园二楼沿着楼梯下楼时,突然失控,摔倒在二楼至一楼的平台处,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家属方于当年7月中旬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近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采用由家长入园接送孩子的方式,故被告对入园家长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死者是从没有设置扶手一边的楼梯位置往下走,且在摔倒过程中试图寻找支撑物,而被告未在靠墙一侧设置楼梯扶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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