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日,晏先生与重庆市某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3年7月3日至2006年7月2日。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久,晏先生认为公司并没有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遂投诉到劳动部门,并起诉到法院。
经过劳动仲裁、万州区法院一审,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建筑公司没有与晏先生办理解聘手续,为此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申请再审。2009年12月17日,市高院裁决驳回建筑公司的申请。
从2009年7月,晏先生四处投诉,要求建筑公司落实相关待遇。
2011年5月19日,建筑公司给晏先生发来通知:鉴于市二中院判决,确认我司与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你从未主动来我司报到上班,现公司决定安排你在物管部工作,工资每月800元。请你在2011年5月27日上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后上岗,逾期按旷工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一纸诉状告上法院,索赔没有安排工作期间的工资损失。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呢?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
日前,万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劳动者工资。
合同
索赔
晏先生在5月25日收到通知后,给建筑公司复函:鉴于我与公司多个法律诉讼案件和公司之前应该解决的以上遗留问题而未得到解决,待我等到公司把以上问题实质性解决后,再商谈上岗事宜及上岗后的工资报酬。
2011年6月2日,建筑公司再次通知晏先生上班,晏先生拒收该通知。随后,由于晏先生拒不到岗,建筑公司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媒体刊登公告声明。
“从2006年7月起,建筑公司不认可我是职工,不安排我上班,导致我5年多的时间没有收入,造成的工资损失应当赔偿。”2011年10月28日,晏先生将建筑公司起诉到了万州区法院,要求赔偿从2006年7月1日至起诉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费34.5万元。
建筑公司辩称。晏先生所提的工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他从未给公司提供过合法有效的劳动。”
空白
万州区法院认为,从2006年7月3日起至2011年5月25日止,建筑公司没有安排晏先生上岗,又不能提供可归责于晏先生的相关证据,故对建筑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晏先生于2011年5月25日收到通知后,以没有解决相关问题为由拒绝上岗。万州区法院认为,晏先生作为建筑公司的职工,应该服从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故应对拒绝上岗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2011年5月25日之后的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对此,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还是一个空白。
标准
万州区法院认为,虽然建筑公司没有给晏先生安排工作,但晏先生也亦未提供劳动,故晏先生要求按建筑行业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能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又没有提供劳动的,法院认为宜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根据重庆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区法院最终确定建筑公司应发放给晏先生25500.69元。
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晏先生从2006年7月3日至2011年5月25日期间的工资25500.69元;驳回原告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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