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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

  本报讯(记者 钟振宇 熊润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月26日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

  在我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这一决定是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各市(州)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

  我省规定,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此外,要求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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