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思存)昨日上午10时,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正式揭牌成立,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的主体。今后,“拆迁”一词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房屋征收”。
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介绍,按照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今年3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余森宝介绍,与原来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有许多区别,特别是明确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是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为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还增加了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登记和调查结果公布的规定;增加了征收补偿方案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增加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贴等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