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铜条等原材料伪造金银纪念币
初始发售价233万余元,7人获刑
日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全国最大制造贩卖假贵金属纪念币案”,对张建潘等七名被告人进行刑事判决。涉案假贵金属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计233万余元,由被告人在出租屋内,用铜条、锌铝合金等原材料,使用简单的液压机、冲床机等设备伪造,并进行贩卖。
据了解,2010年八九月至年底,张建潘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黄岙村其出租房内,用铜条、锌铝合金条等原材料和液压机、冲床机等设备,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2011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30套、2011辛卯(兔)年金银纪念币本色的80套、彩色的20套。上述假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
张建潘将这些假纪念币出售给在定州开工艺礼品店的贾满斗。
贾满斗的儿子贾晨伟于2011年3月将7套假纪念币出售给杨峰、刘淘女。上述假纪念币初始发售价共计人民币91412元。
冒充电视购物工作人员贩卖假币
2011年3月7日上午,杨峰与刘淘女共谋,从北京市袁某处购买了某卫视电视购物会员的信息。
刘淘女冒充电视购物工作人员骗取郭某、雷某的信任,卖给两人2套假“2011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1套假“兔年贺岁银条”、1套“2010上海世博会银条”(臆造,非国家发行),共计51400元。
同年3月28日,郭某要求刘淘女以同样价格再次发货。随后,刘淘女等人用同样的办法,4次出售假纪念币。
2011年5月6日,定州市公安局民警对贾满斗、贾晨伟共同经营的工艺礼品店进行搜查,扣押价值初始发售价共计2230550元的假纪念币。
法院以伪造货币罪等罪名判处7人
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张建潘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贾满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出售假币罪判处贾晨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杨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刘淘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还有两名被告人受到判处。
文/本报记者徐辉 通讯员丁力辛 潘少玲
摄/通讯员丁力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