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汪涛,昨天也表达了自己对“黄牛”的看法。
他说,“黄牛”倒卖医疗挂号凭证的行为,属于带有谋利性质的经营行为,因为其经营的挂号凭证,属于医疗资源的一种。
他说,医疗资源带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如果黄牛的经营行为逾越了法律的门槛,突破了政策限制,暂且不问该经营行为从民法上是否有效,该行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妨碍社会管理的行为。
对此,公安部、卫生部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也明确了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相关行政机关能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他说,黄牛的这种行为,让不少人想起了以前的一个词“投机倒把”,虽然现在已经没有了“投机倒把罪”,但其演变出来的有“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涉及到情节是否严重的问题,在裁定上有待考证,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是团伙性质的黄牛,数额巨大的,其法律依据就是“非法经营罪”。
目前的“代跑腿”业务,将个人身份证原件都交予黄牛,还大大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甚至个人身份被冒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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