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卢柱平)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两名广西男子凌某海、陈某均未经授权,擅自生产“P&G”洗发水瓶子,非法经营数额达620万,获利近240万。昨日,南海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80万元。另外一名负责送货的司机张某则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领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悉,此案是开展“三打两建”以来,南海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方面判罚最重的案件。
2008年底,凌某海、陈某均伙同黄某、代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置机器设备,租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大道一旧厂房,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印有宝洁公司持有的“P&G”、潘婷、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发水瓶子。
四人分工明确,凌某海负责生产,黄某负责接单,陈某均、代某负责销售。张某于2009年初,受雇到该制假工厂任生产师傅,于2012年初任送货司机。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16日,凌某海等人生产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洗发水瓶子24179箱(每箱240个或480个),非法经营额人民币6200720元,共获利人民币2394658元。
2012年3月11日,民警查获该制假工厂,查扣印有“P&G”、潘婷、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发水瓶子33600个、包装纸箱一批以及机器、模具、原材料、货车等物品。
经法院审查,因三被告人制造的洗发水瓶子只是在瓶底印有“P&G”商标,瓶身上并未使用潘婷、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虽然公诉机关认为涉案瓶子与潘婷、海飞丝、飘柔等品牌的洗发水瓶子的外观、形状相同,但产品的外观、形状并不等同于注册商标标识,。故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认定三被告人非法制造假冒“P&G”注册商标标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予以认定。
另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运货途中遇警察查车,拒不停车,警察鸣枪示警后追了约2公里才将其追上并将其控制。
2012年7月5日,公诉机关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南海法院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昨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三被告人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其中凌某海、陈某均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张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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