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泳池的抽水管吸住女童右脚,致女童溺水窒息成植物人,事后调查竟发现该泳池无证经营,救生员无证上岗。
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实习生周逸珊 通讯员许锋 泳池的抽水管吸住女童右脚,致女童溺水窒息成植物人,事后调查竟发现该泳池无证经营,救生员无证上岗。(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近日,番禺区法院判决某游泳池的实际经营者和原业主连带赔偿受害人小玲医疗费、高压氧舱陪舱费、其他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2286.99元。
2010年8月21日晚上8点,年仅10岁的小玲与哥哥、表弟等人一起在位于番禺区化龙镇草堂村的一露天游泳池游泳,当时泳池正在抽水循环过滤,导致意外发生。由于溺水时间过长,小玲已窒息昏迷,右足备肌腱也被拉断。后经法医中心鉴定:小玲属溺水所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呈植物生存状态,符合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事后,番禺化龙镇政府组织专家调查事件,发现该游泳池不具备经营条件,属无证违法经营。游泳池的救生人员属无证上岗。游泳池的原业主黄某桐在未领取有关证照的情况下,仍然将不符合经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游泳池转让给案件被告袁某仁(涉案泳池实际经营者)。(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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