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如果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富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做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就《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南都讯 记者李月刚 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如果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富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做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昨日,东莞市法制局就《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所谓安置房,是指因“三旧”改造实施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收回或收购,为了保障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需要而建设的安置保障用房。镇街要根据本辖区内“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改造项目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安置房建设计划,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安置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报市“三旧”办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置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人民政府每年预留用于“三旧”改造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供应安置房建设。
开发单位不得将安置房做商品房对外销售。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如果区域内“三旧”改造项目调整造成富余,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可做政府保障性住房或人才公寓,只租不售。(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东莞市法制局昨日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12年8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法制局。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
邮政编码:523888
传真:22831352
电子邮箱:dgsfzj@ 126.com(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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