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11岁幼女被迫卖淫的3个月时间里,先后有100多人与其发生关系,而这些人无论是按强奸还是按嫖宿幼女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事实上没有一人受到追究,11岁幼女乐乐不仅身染多种性病,经医疗鉴定已基本失去生育功能,伤害祸及一生,面对女儿如此惨境,放在任何一位母亲身上又如何能够保持“理性”?
毫无疑问,公众关注发生在6年前的“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不只是关注唐慧因投诉警方反被劳教,更关注为什么永州警方从“幼女被迫卖淫案”发生到唐慧报警迟迟不予立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部分警员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甚至制造“假立功证据”试图为罪犯减轻处罚,对警员的这些明显已经触犯刑律的行为,当地警方只象征性地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干脆不予处理,受害人母亲正常的投诉,却引来警方高效的劳教之灾,永州警方此举究竟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还是处心要掩盖什么?(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从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唐慧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我们看到,决定书对永州警方认定唐慧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依然给予肯定,之所以撤销永州警方对唐慧的劳教决定,是“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这意味着撤销永州警方对唐慧的劳教决定只是基于唐慧需要监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女儿,完全是出于“人性化”考虑。(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事实上,在“永州11岁幼女被迫卖淫案”的整个过程中,经媒体报道核实,永州警方确实存在着很多失职和渎职行为,有些已经涉嫌触犯法律,一民警为被告通风报信致其逃脱长达4年,本属严重渎职犯罪,但直到唐慧抗争和媒体曝光后,才得到了一个“党内警告”处分;一民警拒不解救受害人涉嫌渎职犯罪,仅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而有民警为主犯秦星炮制“假立功证明”,被法院当庭指出“伪造”,但涉案民警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非但如此,在11岁幼女被迫卖淫的3个月时间里,先后有100多人与其发生关系,而这些人无论是按强奸还是按嫖宿幼女都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但事实上没有一人受到追究,11岁幼女乐乐不仅身染多种性病,经医疗鉴定已基本失去生育功能,伤害祸及一生,面对女儿如此惨境,放在任何一位母亲身上又如何能够保持“理性”?
当然,作为旁观者,我们都可以站在法律和道德的制高点,来强调不能用违法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但作为一个普通母亲,面对当地警方的失职和渎职,她除了“缠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谁能告诉她该采用什么理智方式来讨回公道呢?就连新华社在得知唐慧被劳教后都在其微博中发出感叹:欺负完女儿,再欺负母亲,你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如果政府部门既不愿意为自己的失职渎职担责,又不能容忍一个母亲为惨遭厄运的女儿讨还公道,那才真是我们这个法治社会的不幸。(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值得欣慰的是在撤销唐慧劳教的同时,湖南省委政法委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已经进驻永州,正如南都社论所指出的,“调查组中无永州人士”的细节让人们对调查组的公信力心生敬意,而“一旦发现有错,坚决依法纠正”的表态,既让人振奋,也给人更多期待,倡导“法治湖南”的湖南省就不能容忍有任何一处法治“死角”,实际上,能够用法治涤清“幼女被迫卖淫案”中的种种人为污浊,不只是能够驱散作为受害者母亲唐慧心中的阴霭,也是对弱势群体最大的人性化,同时也是永州百姓法治之福。□朱永华(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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