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本市初步建立了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截至目前,本市共有三万多名行政执法人员领取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进一步推进,国家对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自2010年以来,市政府连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非在编人员、未通过基础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将无法取得《执法证》,并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这对本市《执法证》的审核、发放及使用监督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相对的是,一直以来,本市的《执法证》工作主要是进行具体的工作布置,缺少长效的管理机制,已难以适应国家和本市对于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因此,有必要针对目前本市《执法证》的申领、发放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一部较为全面、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了《执法证》的发证机关和具体工作的实施部门
发证机关表明了《执法证》的颁发部门。目前本市正在使用的《执法证》,是以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的,同时,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承担。《办法(草案)》对上述工作分工作了进一步明确,《执法证》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执法证》的审核、发放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明确了行政执法单位的在《执法证》管理中的职责
行政执法单位作为执法人员的最直接管理者,应当首先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为此,《办法(草案)》明确,行政执法单位要负责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证》的申领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要切实作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资质和有关信息的管理。
(三)明确了申领《执法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行政执法单位对有关人员条件的预先审核义务
行政执法是一项法律素养要求高、工作责任心要求强的工作,代表的是行政机关的形象,要求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资质,尤其对法律素养要求比较高。因此,《办法(草案)》对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在条件的审核方面,有关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管理者,在报送相关人员的《执法证》申领材料之前,应当首先对其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切实保证申领人员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为此,《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为其人员申领《执法证》的,必须预先审核相关人员的条件,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执法证》。
(四)明确了申领《执法证》的程序
为方便有关单位申领《执法证》,《办法(草案)》对《执法证》的申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申领《执法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当通过区县政府法制办申领《执法证》。在办理期限上,《办法(草案)》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都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五)明确了《执法证》的制作主体
《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身份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为确保《执法证》制作的准确性、权威性,《办法(草案)》规定,《执法证》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执法证》,以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证》的统一管理。
(六)加强了《执法证》发证后的事后监管
《办法(草案)》针对执法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的情况,明确了相关规范要求。《办法(草案)》特别明确,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可以组织对持证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知识抽查考试,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可以暂停其《执法证》的使用。
在《执法证》管理的法律责任设定方面,《办法(草案)》根据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形式,从而使法律责任更具可操作性。对于行政执法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执法证》的申领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可以由相应部门发放《法制监督建议书》或者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同时,考虑到《执法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办法(草案)》特别明确,个人或者单位伪造或者变造《执法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关《执法证》工作的实施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办法(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