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范琼燕 实习生 马美娜通讯员 陈赛众)8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治区将调整2011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将每人每月增加210元至270元不等。
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新疆第八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70元,二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三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六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不过,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1年新疆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0元。
自治区每次调整工伤待遇是指在职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不属于工伤待遇调整范畴而属于养老保险的范畴。不过,今年调整文件明确2011年已按《关于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1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5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