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市民)
11岁女儿被逼卖淫,母亲对法院判决不满,要求彻查涉嫌“舞弊”警察,却忽然被带去劳教。媒体曝光后,唐慧于8月10日获释。行政复议决定书说唐慧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女儿身心受创,需要唐慧照顾,不予劳动教养。唐慧的律师胡益华称,“这是个妥协的决定”,不便多言。(详见昨日河南商报A24版)
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还唐慧一个清白,言外之意是“法外开恩”,唐慧理应“知足常乐”。只是,唐慧可以被迫“知足”,但公众能知足、该知足吗?这就像只要有收容遣送制度存在,就会出现孙志刚这样的悲剧;只要维稳式劳教继续存在,就会有唐慧这样的冤案发生。不彻底反思唐慧案,这种遭遇或不公就可能降临到每个公民的头上。
回溯历史,中国的劳教制度形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是时代的产物。但改革开放后,它并没有和那些政治运动一起消失,反倒改头换面,成了维稳式劳教的利器。公安机关一声令下,就可以想关几年关几年,无须审判,也不用辩护,如此顺手的橡皮泥,想不爱都难。于是,劳教就成了一个筐,什么“不听话”的“分子”都可以往里装。
但这却涉嫌违宪违法。《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劳教所依据的,只是国务院的几则通知和公安部的内部规定。另外,劳教理应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法》的种类却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拘留,期限也不过15天,劳教动辄一到三年,有的甚至延长到四年。
可见,劳教制度既与上位法相冲突,也违背《宪法》有关规定,还与“罪刑法定”和“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相悖逆。一个崇尚和谐的社会,不应该允许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之间如此“不和谐”,一个将“依法治国”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也不应该有这样大面积的违法堂而皇之地存在。对劳教制度进行违宪和违法审查,已迫在眉睫。
对于唐慧案,我们不能坐视和指望一个弱女子为社会公正、为个人权利冲锋陷阵,更应该用自己的努力来告诉孩子:丑陋终会消失,公正必将来到。或许当劳教经过违宪或违法审查被废止或改良后,那时,我们才会有这样的自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