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8日 陈水扁被控教唆办公室主任林德训伪证案,台高等法院昨日审结宣判。合议庭认为扁并未指示林作证时虚伪陈述,况且林对“国务机要费”的转交发票流程不实供述,对于扁珍是否贪污的裁判结果没有影响,故撤销一审有罪判决,改判扁无罪。全案可再上诉。
陈水扁聆判后,表现相当淡定,没有特别的情绪反应。倒是支持者开心地在庭外喊“阿扁无罪”、“释放阿扁”。
据中国时报报道,2006年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国务机要费案”期间,扁被控召集幕僚在官邸开会,指示林德训虚伪证述“南线外交”等“机密外交”内容,并不实证称吴淑珍搜集的私人发票是扁提供。北院去年七月依教唆伪证罪,判扁有期徒刑四月,减刑为二月。
全案上诉后,高院合议庭认为,林德训曾在2006年八月八日后,接受检方四次侦讯,并为部分不实的供述。但第一次作证时,因检察官并未告知他有拒绝证言权,所以当天林所为证言,纵属不实,也不能科以伪证罪责,当然扁也不涉及教唆的刑责。
另外,林德训对“国务机要费”的转交发票流程为虚伪陈述,合议庭认定,扁珍涉嫌贪污罪,对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是扁有无从事他所主张的“机密外交”工作?所申领的“国务机要费”是否因公支出?至于凭证、发票及收据的交付流程,对扁珍是否贪污的裁判结果并不影响,顶多只是经手他人发票的人数多寡而已,并非对于案情有“重要关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