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刘女士下班之后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没想到下车时竟掉进了停车场内的一口无盖井,被摔成骨折。协商无果后,刘女士起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家乐福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陈女士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掉进停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内,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踝软组织肿胀,内外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并住院治疗12天。
陈女士称,她在伤后多次找家乐福和其租赁大厦的开发商协商解决,但二者相互推脱,均否认停车位属于其管理。陈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家乐福公司辩称,陈女士受伤时,该店未经营,停车位不属于该店管理范围,不同意赔偿。开发商辩称,该公司是大厦的建设方,公司已经将大厦周边广场交付家乐福公司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按照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中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家乐福良乡店实际取得停车场使用权。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良乡店赔偿陈女士21万余元。判决后,家乐福良乡店提起上诉。市一中院改判家乐福赔偿刘女士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