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备受关注的广州黄埔大道假军牌车撞死4名路政工人一案前日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方志江被控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五宗罪。方志江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并当庭落泪。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方志江当庭宣读悔过书。本案将择日宣判。
检方指控
酒驾超速行驶撞死4人缴获伪造军官证
天河区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方志江饮酒后驾驶悬挂有伪造军牌的(车牌号:空N39144)小轿车,途经黄埔大道隧道时,以93公里/小时的速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碰撞到隧道内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文、李某生、杨某某,导致上述4人死亡。肇事后方志江弃车逃逸。
当天上午9时许,方志江被抓获归案,经提取血液样本检测,检测结果为: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4.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方志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警方还从方志江处缴获了伪造的“车辆驾驶证”、“军官证”、“警察证”各1本,以及伪造的空N39144车牌1副。
公诉机关认为,方志江的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法庭上,公诉机关还出示了方志江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交警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等书证物证,以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结论。
家属回访
李忠文是遇害的四名路政工人之一。笔者昨日连线李忠文的妹妹李娇文,她告诉笔者,今年4月份,李家获得了事故赔偿约47万元,其他3名受害者家属所得赔偿与此相当。“哥哥是家里的顶梁柱,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他走了以后,我们家的生活越来越困难,这些钱根本无法维持。”
李娇文介绍,家中70岁的母亲身体一直不好,出事后更加虚弱;嫂子由于智力问题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家务活;他们13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没了爸爸,都不再像以前那么开朗了,“已经懂事的女儿常常一个人啜泣。”
2011年10月30日凌晨2时15分,方志江驾驶一辆悬挂军牌的轿车在黄埔大道隧道内将4名正在施工的路政工人撞飞,后经调查,该车牌系伪造军牌,肇事司机方志江为一大型通讯公司部门管理人员。被撞的4名路政工人中一名当场死亡,其余3名均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急救后不治身亡。肇事司机当场逃逸。11月1日上午肇事司机投案。11月3日,肇事者母亲在交警大队向死者家属下跪道歉。事发10天后,广州市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和伪造部队证件罪批捕了肇事司机。
庭审焦点
焦点1
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辩护人:重罪吸收轻罪,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存在吸收关系
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方志江当庭认罪。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他提出,危险驾驶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重罪吸收轻罪,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人反驳指出,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不存在吸收的关系,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交通肇事罪,是对其行为的合理合法评价。
辩护律师还提出,从案发后方志江实施的一系列清醒行为来看,对其是否醉酒表示怀疑。公诉人指出,方志江承认开车前饮酒,事后通过提取其血液样本,检测出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已超出醉酒标准。
焦点2
是否存在逃逸行为?
辩护人:受伤被医护人员抬走才离开现场
公诉人:没有立即报警处理事故,且脱离了案发现场范围
辩护律师辩称,案发后方志江没有逃跑,还尽到了部分救护义务,他是因为受了伤被医护人员抬上了车才离开了现场。
对此,检察机关予以反驳,指出方志江在案发后没有立即报警处理事故,而是第一时间快速穿过马路离开现场,虽然其由于腿部受伤不可能走远,但已经脱离了案发现场的范围,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构成逃逸。而且,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方志江对于4名被害人尽到基本的救护义务,相反,被告人甚至没有拨打110、120。
焦点3
是否造假证?
辩护人:仅有证据证明“持有假证”
公诉人:提供信息和照片 故参与了制假证过程
辩护律师认为,方志江承认找人做假证,但是没有做假证的人的证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标识罪。本案仅有证据证明的是方持有这些假证件。
公诉人认为,本案的证件都是由被告人提供基本信息和照片才能制造出来,因此可判断其参与了假证件的制造过程。
辩护律师表示,方志江的家属已经对4名被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且案发后方志江主动报警投案,希望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南方日报记者 洪奕宜 实习生 卞德龙 通讯员 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