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深圳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可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而企业也可以选聘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深圳将对全市创新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技术转移体系,进行立法规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于下周二提交首次审议。
为技术转移人才居留、子女入学等提供优惠政策
草案规定,市政府将组织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信息共享,实现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资质互认,加快技术转移要素流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同时,制定技术转移国际化发展战略,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海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合作,支持企业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
市科技部门将定期发布“技术转移专项计划;促进技术转移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特别是行业共性技术、关键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转移信息;其他技术转移公共信息”。
而在企业融资问题上,政府将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等金融业务,为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市政府将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政府还承诺,完善政策措施,为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成果转化所得至少30%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
在技术转移促进上,草案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可以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技术转移。还可以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成果运用项目组,并与项目组签订研发与运用协议。
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该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科技成果,或者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代表该单位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而如果该成果完成人未提出转化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代表政府收回科技成果后,由政府无偿运用或者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运用。
草案提出了激励机制,高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如果该成果还成功投产的,可从所得收益分成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而该科技成果入股或者入股设立公司的,则从科技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奖励。
企业也可以参照这些规定来进行类似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