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属于优秀近现代建筑 市文物局表示———
本报讯针对近日坊间热议的“北京电影制片厂即将被拆除”一事,市文物局表示,北京电影制片厂属于《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根据原则规定,凡列入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如果确需异地保护,须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7年,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组织编制完成了《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第一批)》并上报市政府审批。第一批《名录》包括建筑71处、188栋。人民大会堂、民族饭店、清华大学近现代建筑群、北京大学近现代建筑群、北京天文馆、北京市百货大楼、前门饭店等一批北京市民耳熟能详的建筑纷纷入选名录,这其中也包括了北京电影制片厂。
据了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是指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即为本市行政辖区内自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建造的,现状遗存较为完整的,能够反映北京近现代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群)和历史遗迹。
市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原则规定,凡列入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的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优秀近现代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优秀近现代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改造,应保存建筑本体的真实性,保持外立面原貌等。
目前,市文物局已经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市规划委。如果确需迁移异地保护,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由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北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