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会议通过的议程,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精神卫生法草案,首次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旅游法草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会议还审议了任免案。
旅游法
强迫旅游者购物,初犯停业再犯吊销经营许可证
旅游法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草案指出,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违法索取小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旅游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指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
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
草案规定,景区实行旅游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旅游者可能达到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旅游者应当予以配合。
民诉法
12000元以下小额诉讼拟一审终审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三审稿”)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三审稿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再审审级可由公民选择
草案二审稿曾规定,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最高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该有附加条款,即赋予具有公民身份的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请求上一级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而不得交原审法院审理。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三审稿为“下放性”转移设置了限定条件:一是确有必要,二是程序上要上报上一级法院。
精神卫生法
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审议。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还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
此次,草案作出修改,明确精神障碍的鉴定是医学鉴定,不是司法鉴定,并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为保障患者权利,草案增加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据新华社电、《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