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孙颖)昨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首次接受人大审议,政府不再审计注册资金、个体户不用再办营业执照等措施被列入其中。
记者了解到,《规定》主要就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逐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免于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备案、除名等制度作出较为原则的规定。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市政府将进一步梳理修改与商事登记改革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对改革风险做全面评估并制定详实、可行的预案,还需要加强监管职能调整、监管方式转变,以实现有序对接,避免管理真空及管理缺位。
开公司可“先出生再办证”
现状:如今在深圳开办一个公司,相关行政审批资料齐全后,到市场监管部门一般24小时内可办完营业执照。而办齐消防等行政审批一般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而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开公司拿营业执照将更加方便快捷。
根据《规定》,将实行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相分离着重于理顺商事主体设立程序,降低市场准
入门槛”王璞说,他介绍“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包括:商事主体履行商事登记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商事主体经营资格许可审批文件不可作为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无须许可审批,商事主体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措施也意味着,在深圳开公司,不需要再经历重重前置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而是先办好了营业执照后,再去走其他程序。
但王璞强调,对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须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须报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商事登记前办理批准程序。
那如何解决商事登记改革后商事登记和许可审批脱节问题?根据《规定》,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商事登记机关与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建立登记与许可审批信息共享平台,按照需求导向、供应响应、协商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原则实现登记与许可审批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增加了相关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和许可审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不再审计注册资金
现状:目前,全国各地基本都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这要求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企业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这个数目的资金,这些资金就躺在企业的银行账户里不能周转,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也使注册资本的信用机制得不到落实。而若实现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将会改善这种情况。
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将改为认缴登记,这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不再审查注册资本实际缴付多少,公司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而公司和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和年度报告记载有关股东出资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予以公开,提供公众查询。而对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王璞解释称,虽然该制度突破了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没有改变股东未履行注册资本缴付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内,深圳结合实际,简化出资手续,引导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通过银行保函、纳税信息等方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真实信用,也让社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的关注点回归到代表商事主体真正实力的净资产或者履约能力等资信情况上来,更好地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
■名词解释
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
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重要规定
个体户不用办营业执照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都必须进行商事登记,但因为一些原因,致使大量个体工商户游离于登记制度体系之外,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引发的管制成本越来越高,耗费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社会资源。
《规定》规定公民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根据深圳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免于商事登记;免于商事登记的,公民办理税务登记后可开展经营活动;如经营场所、经营项目依法须经许可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行个体工商户免于商事登记有利于为公民创业投资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公民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律管理,有利于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不履行法定义务商事主体将被除名
《规定》规定以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替代企业年检制度,要求商事主体将登记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编制成年度报告向市场监管局提交。
而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局将现行的检查权、资格确认权,转变为一项公共服务,通过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用社会监管方式和必要的行政处罚,促进企业信用建设。
根据规定,商事主体在提交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若干规定》还设置了除名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商事主体,由市场监管局将其在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中止其商事登记公示,记入商事主体除名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