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玮)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由于目前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较多,要通过修订条例对审批流程进行全面再造。该修订草案拟就市政府改革创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予以充分授权。
据悉,这一创新是当前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而五类政府投资项目被明确列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各方扯皮致政府投资项目低效率
2000年通过的《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曾是全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但如今已不能适应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说,当前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速度缓慢、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参与方相互扯皮、法律责任不明确。
他表示,修订草案拟新增授权市政府可创新审批制度,并新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简易程序,规定对五类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适用简易程序。具体包括: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实施的项目;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确定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的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以及传统优势产业提升专项的项目;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
预算超总概算金额一成以下不需人大批
在项目预算超总概算审批上,现行规定是,项目预算确需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但超过项目总概算的百分之二十且超过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还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为提高效率,修订草案规定,项目预算超过项目总概算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下或者超过金额未达到总概算百分之十的,可由发改部门直接批准。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了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稽察制度。其中,将项目稽察的范围明确界定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定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部门应通过联合检查、成果互相利用等方式实现相互协作,避免重复检查。